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
商标专有权

商标专有权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相应的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其中《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五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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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亚商标侵权获赔200万,字节跳动对“抖商”出手

2020/04/2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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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宇小铭 铭宇知产

 

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被判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本案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2016年9月,抖音上线成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新平台崛起第三次电商红利期,抖音带货也创造了销售“神话”,但“抖商”培训不属于抖音衍生品,抖音曾多次声明,从未授权任何“抖商”相关活动,本案是抖音官方首次就“抖商”活动发起维权诉讼。

 

  擅用标识引纠纷

 

  字节跳动系“抖音”“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微播视界系原告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负责抖音官网及APP运营,享有抖音标识美术作品著作权。

 

  字节跳动发现,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共同举办的“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活动中,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

 

涉嫌虚假宣传,并将字节跳动旗下系列产品列为合作媒体平台,在会议活动中展示“授权代理商”的铭牌,误导公众认为其与字节跳动具备特殊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微播视界享有著作权的抖音标识并进行网络传播,侵害了微播视界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字节跳动、微播视界认为上述系列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四被告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00万元。

 

  法院一审判赔偿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故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本案中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法院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字节跳动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字节跳动、微播视界50万元。

 

  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某科技公司赔偿微播视界10万元。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抖商”培训需谨慎

 

  该案主审法官叶胜男认为,“抖商”培训不属于抖音衍生品,各培训机构有权举办相关活动,但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一是商标使用的风险。字节跳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容易产生侵害商标权的风险。二是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著作权侵权风险。在培训中如果使用字节跳动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节,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叶胜男认为,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本案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质量商品和服务,从而积累自有品牌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引导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更加成熟、健康地发展,打造更加规范化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在市场公平、守序的竞争下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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